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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瓜8424 发表于 2006-9-5 10:07

货运代理范本

国内货物运输协议



                      编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货物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委托代理事项
1.1、甲方委托乙方托运品为:_______ ,运输方式为以下第  项运输服务业务;
A、航空货物运输业务(国内各航空公司);
B、省际汽运业务(含国内汽运门对门业务);
C、铁路货物运输业务(含行包、行邮、专列、中铁快运等);
1.2、甲方委托乙方托运货物事宜时,应准确真实填写发货(提货)清单并盖章(签名)确认或如实填写[并签名(盖章)]乙方所提供的《货物托运书》并由乙方签收。
1.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取货事宜时,应当明确告知乙方待取货物的名称、数量(件数),取货地点,并提供取货所需的单证。
1.4、甲方不得以隐瞒的形式委托乙方托运限运、禁运物品,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1.5、乙方指派______为办理甲方货运事宜的联系代表,代表乙方处理为甲方办理货物托运的相关事宜,该代表变更时乙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非乙方指定人员处理接货、对帐、结算等事宜,甲方又不提出异议,而产生的甲方货物被冒领、货款被他人代领等不正常事件,其责任及损失应由甲方全部承担。
2、保密条款
2.1、为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项,甲乙双方从对方获取的资料和相关的商业秘密,双方负有保密的义务,并且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使其所接受的资料免于被无关人员接触。
2.2、双方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并要求其参与本合同工作之雇员遵守本条款。
3、委托费用及结算方式
3.1、委托费用包括货物从起运地运至目的地(国内各城市)的运输费、送货费,货物的再包装费用和提货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向甲方居实收取。
3.2、委托费用的核算以双方约定的《国内物流服务报价表》收费标准为依据,如甲方指定付款人拒绝支付费用时,甲方承担甲方指定付款人应支付的相关费用。
3.3、乙方以书面的委托书确定的结算代理人,依照乙方开具的货运单“客户结算联”为结算依据。乙方出具的结算依据交甲方核对时甲方应给予签名签收确认,无我司指定结算代表和结算依据,甲方可拒付运费,否则乙方对甲方的货运款随意支付不予承认。
3.4、甲方按照以下          类方式与乙方结算委托费用:
3.4.1、周期结算(结算周期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双方约定以一月为结算周期,乙方在结算周期到期后5天内向甲方出具结算清单,甲方在收到结算清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提供审核无误的结算金额向乙方索取运输发票,乙方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结算发票给甲方财务负责人;
3.4.2、付款日期:甲方财务结算部收到乙方提供当期结算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付清上周期应付款项。
4、甲方权利义务
4.1、有权获知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情况和预计到货时间。
4.2、在货物送达收货人之前,有权随时改变到货地点及收货人,但应当支付因此所增加的运输费用及其它费用。
4.3、甲方有权对乙方及乙方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要求改进。
4.4、及时通知乙方装货,告知乙方货物名称和数量(件数)、装货时间、地点。
4.5、准确真实填写《货物托运书》并应按货物实际价值足额保险。
4.6、委托乙方代理取货事宜,提供代取货物所必需的相关文件或凭据。
4.7、甲方保证交接前货物内外包装完好,有条件可加封标志清晰之封条。
4.8、按照约定支付费用。
5、乙方的义务和权利
5.1、乙方负责从甲方指定地点提货并以甲方名义办理相关委托事宜。
5.2、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提货及时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提货并办理托运。
5.3、乙方不得擅自改动甲方的包装标准,对于零散货物,乙方应负责协助甲方进行发货前的打包、装箱等必要工作,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材料费、人工费等。
5.4、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定的运输方式托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运输方式。
5.5、对于国内余数货物,如无交通意外事故或是甲方收货人的原因,乙方保证自甲方交付货物后按协议时间到达甲方指定目的地。
5.6、若因为天气或是交通意外及收货人的原因导致快件货物无法按约定时间到达时,乙方应于获知确切信息的1小时内通知甲方并积极处理。
5.7、货物到达指定目的地后,乙方应当及时派送至收货人处。
5.8、收货人验货前,乙方保证甲方货物外包装完好,则视该票货物安全抵达。
5.9、乙方有责任要求收货人以书面形式签收货物。
6、违约责任和赔偿
6.1、甲方无理由不按照约定期限结算委托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款额的    ‰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2、属乙方过错将货物运错目的地或收货人,乙方无偿运至合同规定地点或收货人,并给以延期交付货物处罚(见上条款)。
6.3、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丢失、破损,依《保险法》或是国家相关运输条例按下列条款赔偿。
6.3.1、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甲方必须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投保,乙方按照    ‰的保险费率向甲方收取保险费;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未足额投保,货物出险后由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但赔偿金额依照保险公司的赔偿原则进行核定。
6.3.2.、甲方未将交乙方承运之货物办理保险,货物出险后,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向责任方追偿,乙方视己方应承担的责任而作相关的赔偿,一般以应收运费的3倍予以赔偿,但每票货物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800元。
6.3.3、乙方不承运光碟、管制枪械、刀具及走私、限运物品,甲方因虚报品名偷运国家禁运、限运物品所产生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且乙方保留追诉的权力。
6.4、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6.4.1、属于政府征用或罚没的
6.4.2、不可抗力;
6.4.3、货物本身的性质所引起的变质、减量、破坏或毁灭;
6.4.4、包装方式或容器不良,但从外部无法发现;
6.4.5、包装完整、标志无异状,而内件短少;
6.4.6、货物的合理损耗。
6.4.7、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
6.5、合同一方由于自然灾害、战争和其它由双方事后认可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到本合同履行时,应采取电话、电报或传真等形式通知另一方,当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后,双方应立即恢复合同正常履行。
7、合同的解除
7.1、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_____日通知对方。
7.2、当协议要求解除时如尚有待结算费用,乙方须在____日内向甲方发出《结算通知书》并附有效单证,甲方须按照本协议有关结算约定核对付款。
8、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9、本协议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10、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本协议有附件《国内物流服务报价表》一份。
12、其它补充内容:
   如在此协议商定到期之日甲方仍有余款未结清 ,此协议依然生效至所有款项结清时起正式解除。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_____    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     _____________

   甲方开户行:______    ___________        乙方开户行:  ____     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帐号: 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西瓜8424 发表于 2006-9-5 10:07

货运代理协议书(海运)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口岸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全程代理人办理口岸进出口货物的订舱、报关、三检、做箱、提单签发、陆运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作业的货运代理业务。

第二条:单证制作

1. 在进出口代理业务中,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单证必须内容完整、正确和清晰且传递及时,在进口业务中,为了防止疏港的发生,甲方应当更加注意传递单证的及时性。

2. 乙方负有审单的义务,如发现单证有误,应及时通知甲方采取紧急措施及时更正。

3. 乙方凭甲方的货运委托书接受货运代理业务。货运委托书除内容完整、正确和清晰外,还必须显示:甲方的联系人、订舱章、运输条款等业务操作必须的内容。

4. 货运委托书必须在受载运输工具截单日前交给乙方,给乙方留有足够的操作时间;乙方收到委托书后应尽力办理订舱业务并及时向甲方通知订舱情况。对超过截单日甲方要求加载的货物,乙方可积极协助其进行配载,但不为此承担任何风险与责任。

5. 甲方应尽量在船开之前将委托书内容更正情况书面通知乙方;船开之后的更正,乙方将向甲方收取必要的更正费用。

6. 甲方报关单证的制作必须符合海关要求,并做到单单相符,并与集装箱内货物相符,以防报关困难。报关单证必须在截关前一天交给乙方。

7. 由甲方自做箱时,纸面装箱单的制作必须符合港区要求,并做到与集装箱内货物和报关单证相符;实行电子装箱单后,如甲方委托乙方向EDI中心转送电子装箱单,甲乙双方要另行签署关于实行电子装箱单后双方责任和义务的协议。

第三条:提单签发及其风险责任

1. 由承运人及其代理签发的提单,乙方不承担任何的风险和责任。

2. 由乙方签发的提单,乙方承担提单条款规定的风险和责任。

3. 由甲方代表乙方签发提单的,甲方将承担所签发提单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4. 遇特殊情况,甲方要求乙方签发倒签或预借提单。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正本书面保函,乙方征得承运人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四条:海洋运费、人民币费用的确定

1. 人民币费用的计收标准:
其它人民币费用,根据双方单票确认的金额由乙方向甲方收取,现定人民币费用内陆总包干费用(订舱费、THC费、报关费、集装箱拖卡费)。

2.   海洋运费的计收标准:

由于“海洋运费”经常随市场变化而变动,为明确双方的合同价格,期间海洋运费如有跌涨问题,双方可商洽再定。
如遇其(它)运价问题,特制定下列规则:

(1) 以乙方制作的对外运价本或以乙方专门为甲方制定的运价本为准。

(2) 若无运价本,则以甲方订舱时,乙方市场部业务主管在“集装箱托运单”上批注的运价并签字盖章为准。

(3) 如有运价调整,则以乙方发给甲方最新的运价表为准。

(4) 若甲方与船公司签有协议运价或运价确认,则甲方在订舱时须提供协议运价或运价确认的复印件;如逾期提供或不予提供,则视作无协议运价或运价确认,乙方仍按乙方公布运价向甲方收取海洋运费。

3.  甲方订舱发生的海洋运费及与此相关的人民币费用(如:拖车费)按票付款买单。

4. 海洋运费及与此相关的以美元结算的费用,甲方必须以美元承付,若不能以美元支付,则以乙方规定的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支付。

5. 凡甲方指定由第三方付款的,发生的拒付、少付、延期等事宜,甲方仍负有支付的义务。

6. 甲方对于应付给乙方的费用,应在规定的付款期限内以现金或议定的办法支付,不能作任何扣减或以任何索赔或退佣抵付。

7. 若甲方未按此协议签订有关条款及时付清费用,乙方将以行业惯例善处所尽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概由甲方负责;乙方有权中止此协议中有关延期付款的条款,实行付款赎单制。

8. 在执行本协议期间,如果承运人临时更改费率或增减附加费或增收其它应急费用,涉及本协议的有关运价承诺也作相应调整,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五条:其它事项

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以传真件或E-MAIL形式委托乙方办理货物出运的订舱、更改、及有关事项的承诺等事宜,乙方可将传真件复印件和电子邮件归档备查。甲方应视该传真件或复印件等同上述文件的正本,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承运船公司提单与运价条款,以及甲乙双方签署的有关协议或协议附件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3. 与本协议相关的运价、佣金协议等内容,双方均应向第三方保密。

4. 关于正本提单、退税单、核销单及其它重要单证,如一方亲自派人来取存在困难,另一方将把以上单证通过快递或邮寄给对方,对方在收到后,应在随付的签收回单上签字回7 。

5. 如遇上海港随机查验,则乙方将根据实际的查验费用向甲方实报实销。

6. 如遇非乙方原因、并且乙方已经尽到谨慎、高效和专业的义务而导致的疏港、滞箱、污箱、坏箱,由此产生的费用乙方将向甲方实报实销。

7. 本协议经双方授权的如下代表签署,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若任何一方对此协议有异议,须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通知。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以昭信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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